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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大学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21-09-14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发生,筑牢平安校园安全防线,保障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云南省消防条例》等相关消防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群防群治、专群结合”的方针,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工作体系;各单位、部门按照“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落实消防安全工作责任制,切实保障消防安全。

第三条  学校所有单位和师生员工都应遵守本规定,履行保护消防设施设备、预防火灾、报告火警和扑救初起火灾等义务。

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

第四条  云南大学法人是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消防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校园安全的校领导是消防安全管理人,协助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公安处为学校消防工作管理监督部门;校内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本单位的消防管理工作,并确定专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

第五条  云南大学消防安全委员会是学校日常消防安全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和协调校内各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对学校消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讨论、决策。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研判消防安全工作形势和重要问题;

(二)落实学校消防安全工作制度,组织协调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三)健全消防安全工作责任体系及应急管理体系;

(四)组织实施消防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整改;

(五)协调全校消防安全事故处置与应急救援工作,负责消防事故(件)的调查处理;

(六)完成其他消防工作任务。

第六条  云南大学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公安处,办公室履行如下职责:

(一)拟订学校消防安全日常管理与应急管理制度并报学校批准后实施;

(二)监督、检查校内各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情况,并纳入年度安全稳定工作考核;

(三)监督、检查消防设施设备的使用与管理,督促落实整改火灾隐患,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四)确定学校消防重点单位(部位),强化消防安全工作督促指导;

(五)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危险化学品管理工作,办理动用明火作业审批手续;

(六)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组织消防演练,提高师生员工初起火灾扑救、自救互救技能;

(七)建立健全消防工作档案,按照要求报送信息数据;

(八)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调查处理火灾事故,协助做好火灾事故善后工作。

第七条  学校二级单位和其他驻校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成立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小组,负责开展本单位消防工作,落实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并落实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二)定期开展内部消防安全检查,排查整改消防安全隐患;

(三)保证本单位范围内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定期检查消防设施,确保完好有效;

(四)确定本单位专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落实岗位职责,做好监督检查工作,确定和变更消防安全责任人和管理人应当报送公安处备案;

(五)建立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考核、奖惩制度;

(六)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及演练;

(七)改建、扩建、装修等工程应当将施工方案报送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审核通过后,报公安处备案;

(八)与学校有租赁关系的单位或个体,应遵守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消防安全日常管理工作由学校出租单位负责;

(九)履行学校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工作职责。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八条  依据相关规定,学校确定下列单位(部位)和场所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

(一)学生公寓、食堂、教学楼、体育场(馆)、礼堂(会堂)、宾馆、医院、附中、附小、幼儿园以及其他文体活动、公共娱乐等人员密集场所;

(二)学校网络、广播电台、计算机房等传媒部门;

(三)图书馆、档案馆、校史馆、博物馆、文物古建筑;

(四)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系统;

(五)学校保密部门及部位;

(六)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化学物品的生产、运输、储存、使用、销毁部门;

(七)实验室、监控中心、消防控制中心、承担国家重点科研项目或配备有先进精密仪器设备的部位;

(八)高层建筑及地下室、半地下室;

(九)新建、扩建、改建等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以及有人员居住的临时性建筑;

(十)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部位)。

第九条  在学校内举办文艺、展览、体育、招生和就业咨询等大型活动的主办单位,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进行事前审批,确定专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明确消防安全职责,制定防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第十条  校内单位进行新建、改建、扩建、装修等活动,在施工过程中,严格执行消防安全管理相关规定,接受学校消防安全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竣工后相关部门应将涉及建筑工程和消防安全的图纸、资料、文件等分别报学校档案馆和公安处备案。

第十一条  因教学、科研、生产、实习等需要购买、储存、使用、处置和销毁易燃、易爆、放射、剧毒、易制毒等危险化学品,应当按照国家和云南省有关规定严格管理、规范操作,并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和防范措施。

第十二条  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禁止在人员密集场所开展动火作业;因特殊原因确需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动火单位和人员须到公安处办理动用明火作业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管人,采取防火措施,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第十三条  日常消防安全管理

(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改装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设备,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

(二)不得在配电间、锅炉房、消防泵房、消防控制室等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存放任何物品,不得在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三)严禁在校内违章使用电炉、电热杯、电炒锅、热得快等大功率电器具,严禁私拉乱拉电源线,严禁在宿舍、办公室、教室、实验室等非公共充电场所为电瓶(车)充电。

第四章  消防安全检查

第十四条  校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其他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组织防火巡查;学生公寓、实验室、食堂、公共教学场所、文物古建筑等应当加强防火巡查巡检,并做好记录。巡查巡检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安全用火、用电情况;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情况;

(三)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有效情况;

(四)常闭式防火门安全管理情况;

(五)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人员在岗情况;

(六)其他需要巡查的内容。

第十五条  校内二级单位每月至少进行一次防火检查,防火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火灾隐患和整改情况,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二)消防通道、疏散通道、消防水源、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三)消防设施、设备配置、消防安全标志设置及其完好、有效情况;

(四)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掌握情况;

(五)本单位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管理情况;

(六)危险化学品和存放场所防火防爆措施落实情况;

(七)消防(控制室)值班和记录情况;

(八)防火巡查落实及记录情况;

(九)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第五章  消防隐患整改

第十六条  各单位对存在的火灾隐患,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应当及时予以消除,对下列行为应责成有关人员当场改正:

(一)违章进入制作、存放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化学品场所的;

(二)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违反禁令的;

(三)将安全通道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占用、堆放物品影响消防疏散通道畅通的;

(四)消火栓、灭火器等消防材被遮挡影响使用或者被挪作他用的;

(五)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

(六)消防设施管理不到位,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

(七)违章关闭消防设施、切断消防电源的;

(八)其他可以当场改正的行为。

对违反规定以及整改情况应当有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十七条  对不能当场整改的火灾隐患,单位消防管理人员应及时将存在的火灾隐患向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提出整改方案,由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落实整改。在火灾隐患未消除之前,单位应采取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

第十八条  接收到应急管理部门、校消防安全委员会下达火灾隐患改正通知书的单位,应当积极组织力量,在期限内进行整改。整改完毕后,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将整改情况报送公安处备案。

第六章  消防安全教育

第十九条  二级单位应当经常性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演练,使师生员工了解防火、灭火知识,掌握报警、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逃生方法。内容主要包括:

(一)消防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条例、操作规程;

(二)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源和预防措施;

(三)消防设施设备、灭火器材的性能、位置及使用方法;

(四)初起火灾的处理和自救互救技能;

(五)学生进入实验室之前应进行必要的安全知识和技能学习和培训;

(六)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的方法。

第二十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应当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对所属师生员工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及演练,并结合实际情况,适时完善预案;一般单位对员工的消防教育培训演练一年不少于一次。

第二十一条  每年11月为消防安全月,11月9日为消防日,二级单位、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在消防安全月期间应集中开展消防宣传教育、灭火、应急救援及逃生自救演练等消防活动。

第七章  消防事故处置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火灾都应当立即拨打“119”火警电话,同时拨打公安处值班电话(呈贡校区:0871-65930110;东陆校区:0871-65034110)。在消防救援队或公安处未到达火灾现场前,有关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迅速组织力量扑救初始火灾并做好疏散工作。

第二十三条  公安处接警后,立即赶赴火场,迅速组织火灾扑救、人员疏散、维持秩序和现场调查,并将火灾情况报告学校领导。

第二十四条  在处置火警过程中,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责任配合公安部门和消防部门的灭火及事后处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  火灾扑灭后,事故单位和相关人员应当保护现场,协助事故调查,如实提供火灾事故的情况。未经公安处或消防机构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第二十六条  对火灾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和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学校视其情节轻重和责任关系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并取消责任单位当年参与评优评先资格,取消主要责任人评优评先和晋级、晋职资格。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经校消防安全委员会通报,或者由校消防安全委员会连续三次下达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后仍未在期限内整改的,经消防安全委员会认定为年度安全稳定工作考核不合格或给予其他处分。

第八章  消防档案管理

第二十八条  学校各单位应结合实际情况,根据消防安全管理相关要求,建立健全消防档案,内容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管理情况。

第二十九条  消防档案要全面、详实反映本单位消防工作的基本情况,及时更新并附有必要的图表。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云南省消防条例》及其他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公安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之前出台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