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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大学交通安全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1-09-14   浏览次数: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校园交通秩序管理,预防和减少交通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昆明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昆明市城市道路车辆通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凡在云南大学校园内行驶的机动车辆、非机动车辆,均属本办法管理范围;校内全体师生员工、外来人员应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机构职责

第三条  云南大学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是学校交通安全工作领导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协调和管理校内交通安全工作。办公室设在公安处,按照“指引、管理、教育、处罚”的准则管理校内交通安全,履行下列职责:

(一)向全校师生员工普及道路、交通和车辆管理有关规定,普及道路交通安全有关知识;

(二)负责校区各大门的出入口管理,审批各类车辆进出校园事宜;

(三)负责督促、检查、指导各单位的道路、交通和车辆管理工作;

(四)负责校内各类车辆行驶和停放的管理工作;

(五)纠正各类车辆违章行为,并按相应规定处理;

(六)配合和协助公安部门对发生在校区内的交通事故进行处理。

第四条  学校其他单位根据“谁使用、谁主管,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协助公安处共同做好校园内行驶车辆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配合和协助公安处,负责组织本单位人员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师生员工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预防交通安全事故;

(二)配合和协助公安处,对违反本规定的本单位人员进行教育和处理。

第三章  道路管理

第五条  未经学校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封闭、占用校园道路,不得擅自设置、移动、占用、拆卸、损坏校内交通设施和警示标识。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人员禁止在校园道路使用非法代步工具,不得从事其它威胁校园交通安全的行为。

第七条  根据学校安排、批准或道路管理需要,可以采取道路临时交通管制、限制、变更措施。

第八条  校内施工作业单位应当在批准的地段和时间内施工作业,并在施工现场的明显位置设立告示牌和安全警示标志。施工结束后应及时修复路面,并迅速清除道路上的障碍物。

第九条  校内部门单位因开展活动需要临时占用校园道路,须提前三个工作日报公安处备案。主办单位按照“谁主办、谁审批,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做好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活动结束后,应及时清理现场,恢复道路交通。

第四章  车辆管理

第十条  驶入校园的车辆,须证照齐全、手续完备、车况正常,并在规定时间驶出校园。凡经校园出入口通行的车辆应当听从门卫指挥管理,禁止非法闯入、阻塞出入口或扰乱交通秩序。

第十一条  学校在各主要出入口设立车辆管理系统,对校园车辆进行分类管理,车辆出入校园应配合门卫检查。在校园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应当自觉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和校园道路安全管理规定,严格按照校内交通标志安全文明驾驶,遇有交通管理人员现场指挥时,应按照交通管理人员的指挥通行,保持交通畅通。

第十二条  已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的道路,机动车、非机动车和行人各行其道;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的道路,遵循“行人和非机动车优先通行”的原则。

第十三条  凡进入校园的所有车辆应按校内限速标识行驶,校内教学区、宿舍区、食堂区、交叉路口、校门上下游150米半径范围内道路及人员密集区域道路车辆限速20公里/小时;其他区域道路限速30公里/小时。驾驶人驾驶车辆通过教学、学生园区、上下课行径区域等人员密集区时,应减速慢行,主动避让行人。

第十四条  凡进入校内的车辆必须在有停车指示标志的地点有序停放,驾驶人在车辆停放后应锁好车门车窗,妥善保管好随车物品。其它地点临时停车的,必须靠路右侧顺向停放,不得占用消防通道,不得妨碍道路交通,驾驶人员不得离开车辆。

第十五条  学校校车、校内公交、后勤保障车辆应在指定地点停放和上下客(货)。

第十六条  停放校内的车辆不得长期占用学校资源,对长期占用资源的机动车、非机动车,学校有权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

第十七条  校外协作单位车辆,经校内业务对口单位审核,公安处同意、门卫查验后准予入校。

第十八条  携带、运送贵重物品或大宗、大件物品离开校园的车辆,须持有物品所属单位或物品所有人所在单位开具的有效证明,并主动接受门卫执勤人员的查验。

第十九条  非机动车在校内行驶时应遵守交通规则并减速慢行,不得牵引、攀扶其它车辆。

第二十条  非机动车应当停放在指定区域,不得私拉乱接电线充电或将电动车驶入楼宇内部充电,不得将拆卸的电瓶带入楼宇。

第五章  人员管理

第二十一条  本校师生员工应遵守学校交通安全管理规定,出入学校应主动出示证件。

第二十二条  校园内行人应走人行道,无人行道的道路靠右侧路边通行,穿越道路应走人行横道。

第二十三条  在校内道路上不得有使用滑板、旱冰鞋等法律法规不允许进入公共道路的行为。

第六章  违规处理

第二十四条  校内单位和个人凡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警告、校内通报等处罚,同时视情节轻重设定禁入期限,并纳入二级单位学校年度安全责任制考核及综合考评。涉嫌触犯法律者,移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五条  外来人员车辆凡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情节轻微的,经批评教育后劝诫离校。涉嫌触犯法律者,移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六条  凡影响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秩序的行为,经告知仍不予改正的,公安处采取相关张贴违规通知单、牵引、锁车、等措施进行处理。

第二十七条  道路施工不按规定办理手续或不采取现场安全措施的,公安处可责令其停止施工。

第七章  交通事故处置

第二十八条  校园内发生交通事故,当事双方应保护好现场,并及时拨打报警电话报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学校公安处。

第二十九条  公安处接到校内交通事故报警后应立即赶赴现场维护秩序,造成人员伤亡的应立即进行救助,并协助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置交通事故。

第三十条  在校园内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设施设备损毁的,事故责任人应当赔偿相关损失;造成人员伤亡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公安处负责解释。此前出台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